刑事辩护

辨认笔录属于什么证据

作者:匿名 日期:2018/06/07

  上诉的时候是需要很多的证据的,那么辨认笔录属于什么证据?辨认笔录什么情况下不能作为定案依据?相关法律是如何要求的,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,欢迎阅读!

  辨认笔录属于什么证据

  辨认笔录本身就是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,即“勘验、检查、辨认、侦查实验等笔录”。

  如果按照学理上证据分类的话,辨认笔录就属于言词证据、直接证据、原始证据,证明力较强。

  证据

  1.定义:

  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。

  2.意义:

  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,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,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。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,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,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,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。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,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。

  3.种类:

  书证、物证、证人证言、当事人的陈述、视听资料、鉴定意见、现场笔录、勘验、检查、辨认侦查实验笔录、电子数据等。

  辨认笔录什么情况下不能作为定案依据

  最高法院作了明确的司法解释,详见解释条文。

 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<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>的解释》

  第九十条 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、方法,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。

 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:

  (一)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;

  (二)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;

  (三)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;

  (四)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,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;

  (五)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;

  (六)违反有关规定、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。